(一)客体不是物
物权的客体为物,一般是有体物,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而是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作品。有时候同一个物体上面存在两种客体,如一本小说书籍,书籍纸张组成的整体为物质载体,属于物体的客体;而书籍上面印的文字所组成的小说,即为著作权的客体。
(二)排他权而非自用权
物权中的所有权指的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自用权”。著作权并非自用权的原因在于:
第一、著作权与作者能否、如何利用自己的作品无关。在没有著作权法时,作者当然可以利用自己的作品,如对自己的小说自行复印、发行等,亦可委托出版社出版发行等。而著作权法出现的意义在于“排他”,即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特定形式利用该作品。故著作权权属于“派他权”而非“自用权”。
第二、物权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对物体的占有而排除他人的适用。物权法只要规定了所有权有权对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自然就可以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利用,而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作者无法实现通过自己对作品的利用而排除他人对作品的使用。
(三)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某一国确认的知识产权仅在于本国内有效,受本国保护,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特别规定。而物权不受地域限制,即使在国外物体的所有权人亦有权请求保护。
(四)时间性
法律一般对物权的保护是无期限限制的,而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则有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将不予被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普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对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造出来的,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学创作和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毕竟是能够自由传播和适用的,如果规定保护期限是永久的,会妨碍公共根据前人得成果进行新的创作和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