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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保护是大势!你的企业“等保”了吗?

标签:等级保护 2019-12-10 浏览量:263 来源:波菲特

  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解决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和工控领域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由公安部牵头组织开展了信息技术新领域等级保护重点标准申报国家标准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6月1日施行,作为网络安全基础性法律,在第21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31条规定“对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因此不开展等级保护等于违法。 

  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根据信息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或泄露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定级,一共有以下【五级标准】: 

第一级安全等级最低,只影响个人和组织内部。

具体来说,第一级是指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等级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这一等级除了需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外,还需要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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